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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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要注意什么 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15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叶宗南,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解除收养关系要注意什么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解除收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二是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但是解除收养关系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书写内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等事项。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包括: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1、依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协议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依收养人、送养人的协议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其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收养是通过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这样的关系可以说并不稳定,因为很多时候我们发现收养关系最终都是被当事人解除了的。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当然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一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二是以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二、解除收养的条件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


  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的条件是: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2、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与收养人协议不成时,可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4、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5、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6、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7、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8、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三、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除了法律规定外,在现实收养过程中,出现什么情况能作为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与服务。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养父母不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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