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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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30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叶宗南,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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