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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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可以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添加时间:2021年11月14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叶宗南,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可以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建立在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如果离婚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撤销。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呢  一、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建立在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如果离婚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撤销。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呢


  一、离婚财产分割需注意的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现代人离婚,不仅仅涉及到双方家人以及孩子的问题了,更多人关注的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本文列举了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你解释如何协议离婚财产。


  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违约;


  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以上就是律师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的解答。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胡某与周某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周某未...





  胡某与周某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周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胡月由胡某直接抚养,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0年12月,胡某与周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审理中,胡某抗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非共同财产,无须分割。




  关于前次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复婚后是否有效,以及案涉财产分割问题,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复婚,在前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在该次离婚时并非二人共同财产,故周某关于分割平房和楼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周某的复婚实质上双方自愿接续前婚,故前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自然失效,周某有权请求分割平房和楼房;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前婚结束时,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分,但因对楼房的处分实际上是将该楼房赠与给其女儿胡月,根据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该楼房的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该楼房仍为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前婚离婚时对平房进行了分割,平房已经成为胡某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胡某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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