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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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婚姻有效 亲人间不能结婚吗?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1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叶宗南,杭州婚姻家事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叶宗南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哪些情况下婚姻有效

婚姻状态有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当然更多的时候婚姻是有效的,当然也只有符合规定的情况,那么才能认定婚姻有效。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哪些情况下婚姻有效呢



  一、哪些情况下婚姻有效


  婚姻有效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必须具备: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如政治 、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具备以上条件结婚的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是有效的。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亲人间不能结婚吗?

我国的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自由,亲人间结婚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那些亲人之间不能结婚呢为您解答!



  1、我国法律对禁止结婚的规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三代以内;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采用世代来表示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代;数越小,关系越近,反之,;代;数越大,关系越远。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什么是;三代以内;了。三代以内的计算方法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指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第二代,已身为第三代,在一个家庭中,形成了祖孙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直系血亲均在禁止之列。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结婚,不仅我国法律所规定,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辈份相同者与不同者,均禁止结婚。


  3、嫡亲表兄妹结婚是否属事实婚姻


  在新的婚姻颁布之前,嫡亲表兄妹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这样的婚姻有效吗属于事实婚姻吗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答!


  原告蔡某和被告王某系嫡亲表兄妹,双方于1991年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1992年7月生一男孩,一家三口的小家庭,本是生活幸福美满。但近两年双方同居期间,蔡某常怀疑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因此双方经常吵架,几乎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蔡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应向原告释明,动员其撤诉,并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其坚持要求离婚,或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1、蔡某和王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


  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蔡某和王某是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


  2、蔡某和王某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原告蔡某释明动员其撤诉时,要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蔡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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