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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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处理

添加时间:2013年2月22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房子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中最为主要的财产,也是在离婚纠纷中双方争得最厉害的财产,现就司法实践,对离婚过程房屋的处理做如下分析。



一、婚前购买的房屋

1、婚前由一方购买,并在结婚之前办理了产权证,该房屋为购买方个人财产;

2、婚前由一方购买,但在结婚之后才办理了产权证,在此情况下有两种情形,第一是,婚前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款项,只是产权证是结婚后才办理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婚前以个人名义通过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但在结婚之后才办理产权证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形中,有争议的是,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款项,产权证是婚后办理的,婚后只支付了很少部分的款项,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到底如何认定,有争议;具体的归属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在婚前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比较多的情况还有,虽然婚前是一方购买,产权也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共同出了资。对此种情形下房屋权属的认定应该依据上述所述进行确定,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购买房屋时最好是把两人都登记为产权人,或者就房屋的归属有一个书面的约定。

3、婚前继承,婚后分割的房屋,属于夫妻个人所有。

4、结婚或婚后,夫妻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结婚后购买的房屋

1、结婚后购买胡集资房、房改房,虽然可能是一方单位所分配或集资,产权在一方名下,也含有一方的福利,但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购买的其他房屋,在夫妻没有约定的情况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结婚后任何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房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对结婚后的房屋归属作出约定;



三、离婚时,分割房屋时,以市场价做为认定房屋价值的依据。

应该将,在离婚纠纷中,涉及房屋争议的种类非常多,也比较复杂,本文仅就部分进行归类,期望和朋友们有更多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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