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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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

添加时间:2013年5月13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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