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车间主任退赃获刑
添加时间:2013年8月6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记者郭宏黄辉 8月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追缴受贿款19.6万元上缴国库,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自己担任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车间主任,管理本车间外包队的生产、安全、技术、材料等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三笔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8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利用自己管理周边矿爆破员的职务之便,收受某工厂贿赂款18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两项合计人民币19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担任某公司车间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9.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