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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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年11月13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二)境内居民个人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凡外汇汇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或携带出境的,仍按原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四、规范业务管理,加强监测预警
    (一)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活动实施监管,并根据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客观需要,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二)银行应按要求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向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的开立、关闭和外汇收支以及个人购汇信息。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依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服务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等三项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问:请问,此次调整三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努力推进贸易便利化,不断完善管理,逐步理顺外汇供求关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逐步统一中外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数次提高账户限额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期限;根据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凭证和手续;逐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持外币信用卡在境外透支消费回国后可如数购汇偿还,等等。上述政策的不断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持有和使用的需求,便利了对外贸易和人员往来。但是,与涉外经济的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约束和不便利之处。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问:这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除开立首个账户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外,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无需经外汇局审批;二是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提高限额水平。过去限额的核定仅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依据,新的核定方法综合考虑收入和支出结构,由以前按收入的50%或80%核定,统一调整为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其初始限额由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调整为50万美元;三是允许有进口支付需求的企业提前购汇存入外汇账户,更加便利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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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
    目前,企业可保留外汇的数额已基本满足持汇用汇需求,限额已不构成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的限制。之所以继续保留账户限额,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尚待完善,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尚需加强,金融体系还比较脆弱,市场的微观基础也还需健全。保留限额管理手段,可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主动进行调整,促进改革的稳步有序推进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
    问:进一步简化服务贸易外汇手续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此次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核心,是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放宽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个人办理等值5千美元以下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时,可不再提交相关税务凭证,凭合同或发票即可办理;二是将以往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局按5万美元以下、5至5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上分三档审核,调整为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按1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两档审核,外汇局不再负责具体审核;三是允许国际海运企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不再对其购汇行为进行限制。以前,货主必须委托运输代理企业代其对外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政策调整后,货主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对外支付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问:这次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的改革力度较大,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首先,是将过去按出国时间长短分别核定不同数额的供汇,统一调整为确定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购汇总额,目前这一总额定为2万美元;其次,年度总额内购汇的手续大大简化,从需提供各种真实凭证简化为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即可购买;第三,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用汇需求,只要提供了真实需求凭证,经银行审核后仍可按实际需要购买;第四,取消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核销管理。
    问:此次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三项政策调整力度较大,如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答:此次政策调整在放宽管理、简化手续、促进便利的同时,对加强监管与监测、强化统计预警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在政策设计时也充分考虑控制风险的要求。
    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监测。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采集有关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详细信息,对之实施监测,加强预警;二是为防范和控制风险留有手段。如可根据涉外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个人购汇应由本人或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所购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仍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投机活动和洗钱等犯罪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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