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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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格林”公司的商标纠纷

添加时间:2014年4月6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近日,格林豪泰酒店管理集团(下称格林豪泰)与格林之家商务酒店(下称格林之家)间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经法院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再次引发人们对连锁酒店行业的关注。此前,7天、如家等连锁酒店都遭遇过商标侵权纠纷。     一、事件介绍   格林豪泰总部人员在核查一位顾客投诉电话时,方知顾客投诉的对象竟然是江苏盐城一家名叫“格林之家”的商务酒店。“对方在营业招牌、名片、浴帽、牙具、浴巾、一次性拖鞋、香皂、门卡等物品上大量使用了‘格林之家’、‘green home’字样和‘橡树’图形,与‘格林豪泰’、‘greentree inn’等注册商标近似,对方模仿我们的深绿色logo,并将我们的一棵树logo画成三棵树,这些都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格林豪泰市场部负责人透露。     格林豪泰称,2008年,格林豪泰在住宿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格林豪泰及图”商标。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山寨酒店,格林之家是其中一个。为维护自己合法的商标和经营权益,格林豪泰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格林之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格林之家经营的格林之家酒店与格林豪泰属于相同行业”,经比对,“格林之家”、“green home”文字及图形在整体外观、图形特征、中英文字体表现上与格林豪泰的“greentree inn 及图”和“格林豪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格林之家在未经格林豪泰许可,将和格林豪泰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在类似的市场经营中进行商业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准则,侵害格林豪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这并非酒店业的第一次商标侵权纠纷,此前星程、如家、汉庭、7天等也曾遭遇过侵权,而餐饮、零售店等行业也经常发生此类纠纷,包括星巴克、华联超市、乐购等都曾经通过法律途径“打假”。     二、律师解读   关于商标侵权,《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而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21条:“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事件格林之家与格林豪泰同属酒店行业,向公众提供相同的餐饮、住宿服务,系相同服务提供者,其在酒店名字及装潢上采用与格林豪泰相类似的名称及风格,并现实地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侵权当无异议,且因系同业竞争者,格林之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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