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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震惊全国的绵阳“2009·1·1”特大跨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非法制造毒品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大毒枭张渝犯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有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所涉及的古家全、庞宏等6名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相应作出4到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并处以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渝(男,42岁,重庆渝北区人)被称为西南“味精王”,曾是四川某高校的工作人员,2005年开始涉毒,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制贩毒网络。在2007年公安部门抓捕行动中漏网后,张渝长期活动在自贡、成都、重庆等地。
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渝、古家全驾驶一辆白色别克商务车,从成都市出发前往河南省焦作市,在焦作市花卉市场,通过被告人陈剡向被告人庞宏非法买卖羟亚胺298.8千克。2009年1月1日,张渝、古家全驾车返回成都途经绵广高速公路江油新安服务区接受江油市公安人员检查时,张渝寻机逃脱,古家全被挡获。江油警方从车内查获制毒物品羟亚胺298.8千克。在上级公安部门的指挥下,绵阳市公安局成立了“2009·1·1”禁毒专案组。此后,张渝多次参与制贩毒。2009年4月23日晚,绵阳警方将张渝、邓有富抓获,查获毒品K粉79.885千克、制毒物品羟亚胺125千克和一批制毒设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渝、邓有富、张斌、张仕利、徐洪伟、张辉元非法使用毒品原料制造毒品,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渝、徐洪伟、庞宏、古家全非法买卖制毒原料羟亚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