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156571733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离婚时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4年8月5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可由离婚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有原则进行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联系电话:18506834578

全国服务热线

1850683457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