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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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诉书的范本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14年9月5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云高刑终字第1185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成全。因本案于2007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齐。因本案于2007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素勤,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成全、王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O八年五月六日作出(2008)昆刑三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成全、王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成全、王齐驾驶云AMY206号牌的三菱轿车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前往昆明,途经墨江县通关镇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驾驶的三菱轿车油门踏板右侧车体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砣,净重1090克。?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处张成全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90克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成全上诉称,受他人邀约,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犯罪,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自己犯运输毒品罪,定性错误,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包庇罪;且受他人邀约,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犯罪,请求依法改判。王齐辩护人认为王齐是受他人邀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原判认定王齐犯运输毒品罪,定性错误,王齐的行为应认定为包庇罪;王齐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判对王齐量刑过重,请求对王齐正确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成全、王齐驾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90克,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现场盘问笔录,证实2007年9月24日,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墨江通关段公开查缉,对从景洪开往昆明的云AMY206号三菱轿车检查,发现驾驶车辆的张成全和坐在副驾驶位上的王齐二人形迹可疑。在现场盘问中,被告人张成全供认其运输毒品的事实,被告人王齐未主动交待。禁毒民警从该车驾驶位油门右边车体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6砣。?
 2.提取证据笔录、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成全、王齐所驾驶的云AMY206号三菱轿车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090克。?
 3.景洪孔雀宾馆离店报表,证实张成全、王齐2007年9月22日登记入住303、302房,次日离店的情况。?
 4.车辆通行费发票、元墨高速公路通行交费卡、昆玉高速公路通行卡等,证实二被告人驾车自景洪前往昆明的事实。?
 5.被告人张成全的供述,证实通过“双胞”认识被告人王齐,后受“双胞”邀约,与“双胞”驾车从昆明出发,2007年9月22日到景洪,见到王齐、“马桶”。23日,张成全与“双胞”、“马桶”、王齐驾车到嘎撒一加油站附近,张成全、“马桶”观察动静,“双胞”、王齐到加油站找一老头拿毒品。24日早,四人开车到公路上,张成全、王齐离开汽车,“双胞”、“马桶”将毒品藏匿在该轿车内,“马桶”坐景洪经思茅、墨江前往昆明的班车在前探路,王齐、张成全开车跟着前往昆明,途径墨江通关检查站时,在检查时张成全承认携带毒品。公安民警当场从其驾驶云AMY206号三菱轿车油门踏板右侧车体夹层内查获毒品。?
 6.被告人王齐的供述,证实受“双胞”邀约到景洪玩,2007年9月21日,与“马桶”坐飞机到景洪,后到勐海,将一个装有钱的包交给一老头,就回到景洪,后张成全、“双胞”来到景洪。23日,张成全与“双胞”、“马桶”、王齐驾车到嘎撒一加油站附近,“双胞”、王齐从一老头(给他钱的这个老头)拿一个包,王齐将包背回酒店。24日早,四人开车到公路上,张成全、王齐离开汽车,“双胞”、“马桶”在该轿车内藏匿东西,“马桶”坐客车在前探路,张成全、王齐轮流驾车回昆明,途径墨江通关检查站时被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云AMY206号三菱轿车油门踏板右侧车体夹层内查获毒品。车到勐养时,王齐就确定毒品藏匿在车内。?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成全、王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驾车进行运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经审查,在共同犯罪中,张成全在民警公开堵卡查缉中,主动交待携带了毒品,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张成全、王齐受他人邀约,参与接取毒品,后二人又主动互相轮换着驾驶藏有毒品的车辆运输毒品的事实,二上诉人应对其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张成全上诉称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已据此对张成全从轻处罚;关于张成全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上诉理由,这并不影响其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因张成全实施的是具体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其它关于主观不明知车上有毒品,是从犯,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诉人王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齐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的上诉和辩护意见,这并不影响王齐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因王齐实施的是具体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关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观不明知车上有毒品,王齐犯罪应认定为包庇罪,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王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林
 代理审判员   陈 欣
 代理审判员   杨国强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艾荣庆===================================================声明:本案例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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