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156571733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况(广东省规定)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十六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3)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联系电话:18506834578

全国服务热线

1850683457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