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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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新增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18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最近有人咨询:离婚诉讼期间新增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意见如下:离婚诉讼期间的新增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法院就该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且双方对该判项没有异议,则该份判决生效前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有任何一方对该离婚判项不服:(1)且二审改判不准予离婚,则此时新增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但二审就该判项维持原判,则在判决书生效以前的财产均属于父亲共同财产。

附一:案例

5月6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 由于感情不合,麻一(化名)与黄小(化名)已分居多年。后麻一诉诸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就在上诉期限内,麻一买彩票中奖得15万元。黄小得知后,以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均分割。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财产是否该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麻一与黄小虽长期分居,停止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履行,但夫妻关系并不能因为双方分居而消失,且原、被告离婚诉讼判决并未生效,二者的婚姻关系是存续的,应当认定该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公平原则,考虑到财产来源来自麻一,且夫妻关系比较复杂,故在分割奖金时,麻一应多得。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麻一分割奖金9万元,黄小分得6万元。

附件二:判决生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年2月1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4月17日(57)法办秘字第127号函悉。兹就所问离婚案件送达判决书问题,答复如下:
  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如果有一方在宣判时未到庭,或者距离人民法院较远不能及时收到判决书,应当告知宣判时到庭或者收到判决书较早的一方,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可以告诉当事人经过一定时期来法院询问,判决已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亦应注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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