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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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购房产落在继女名下离婚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4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房产登记女儿名继父离婚遇难题

  最近,刘先生遇到难题:妻子提出离婚,而自己婚后与妻子共同买下的一套两居室楼房,却“不知啥时、不知怎地”变更到妻子的女儿名下了,妻子以此为由拒绝将这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刘先生原是北京知青,下乡到黑龙江,在那里成了家。由于要照顾体弱多病的岳父岳母,刘先生一家都留在东北。直到1996年两位老人先后去世了,妻子也意外死亡,张先生悲痛过后才打理行包,带着一双儿女返回北京。

  1997年,45岁的刘先生与离异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的康女士结婚了,结婚时,康女士已有一套承租的一居室公房,是其单位早年分给她租住的。1998年按房改政策,刘先生和康女士用双方工龄,以成本价共同买下了这套住房,并拿到了房产证,产权人是康女士。当年,康女士赶上了单位最后一次分房。按照家庭人口,康女士还分得一套两居室楼房,刘先生和康女士又以成本价共同买下了这套住房。

  后来,夫妻俩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矛盾日益显露。虽然经双方儿女百般劝解,但两个人最终还是分居了。几天前,康女士突然在电话里对刘先生说:“我们离婚吧!”康女士还称,离婚只能分割一居室,因为另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已登记在她女儿的名下,因此两居室住房与刘先生无关,离婚时不能分割。

  “两套住房都是婚后购买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说这两居室不算我们的共同财产呢!另外,当初购买两居室时是以我妻子的名义购买的,怎么产权人会是她的女儿呢?”刘先生提出了异议。

  如今,摆在刘先生眼前的问题一大堆,他迫切地想知道:“如果我妻子起诉离婚,我们的共同房产是一套还是两套?那两居室住房真的与我没有关系吗?法院会支持我妻子的诉讼请求吗?我还有没有补救的办法?”

  不在夫妻名下的财产法院通常会另案处理

  王律师认为,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对包括共同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分割。而此案的关键在于:刘先生夫妻的共同房产是一套还是两套?如果是共同房产,法院才会依法分割,否则就不能分割。

  “通常来讲,当事人和法院对共同房产的确认是有差异的。”王律师说,“比如刘先生认为,两居室虽然在康女士女儿名下,但是这是双方婚后购买的,这套住房的确就是夫妻共同房产。但法院可能并不这么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时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房产,仅仅局限于在夫妻名下的。对于‘不在夫妻名下而当事人认为是共同财产’的房产,法院会让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会在离婚案中进行分割处理。”

  夫妻只有一套房可能离婚不离房

  “像刘先生这种情况,另案处理和两套住房一起分割相比,后果将大不一样。”王律师解释,如果有两套房一起分割,那么一般来讲应一人一套,分得少的按差价补齐。这样一来,离婚的同时,房产也就处理清楚了,以后双方各自生活,就互不干扰了。“但如果刘先生得另案起诉,那么不仅离了婚事儿还没完,更麻烦的是这两居室还可能要两个人共同居住。虽然离婚了,但俩人还得每天面对面,难免产生矛盾,不断引发纠纷,为今后的生活埋下许多隐患。”

  确产之后再离婚财产分割一次清

  “由此可见,两套住房一起分割对刘先生来讲更好一些。那么刘先生怎样做,才能让法院两套房子一起分呢?办法是有的。”王律师建议,“刘先生可以主动起诉,要求确认康女士女儿名下的两居室是夫妻共同房产;如果康女士起诉在先,那么刘先生也可以依法申请中止离婚案的审理,待另案起诉,确认两居室是共同房产后,再恢复离婚案的审理。如此一来,两套房产就可以一起处理了,从而避免了另案起诉可能带来的麻烦。”

  王律师深有感触地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希望离婚时一次性将财产分割清楚,以后互不干涉、两不相干,但问题是许多人并不清楚:法院只分割夫妻名下的共同房产,对不在夫妻名下的房产根本不会分割,更不知道怎样才能做到让法院将共同房产一起分割。面对法院另案起诉的判决,当事人往往对法院有意见,而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所以,当事人及其律师应当考虑到,不同的诉讼方案将带来不同的诉讼后果,因此应当制定实施最佳的诉讼方案,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期望的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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