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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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202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宝忠,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北京年丰丽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在京暂住地:(略) (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3月2日被羁押,3月3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宝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宝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宝忠伙同唐可心(已另案处理)于2007年2月19日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村6队甲6号北京年丰丽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院内,用锯条将办公室门锁锯开,将人民币2500余元、三星E818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750元)及银白色刻录机1台盗走,后被抓获归案。部分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宝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孔方方的陈述、证人蒋永亮、李国林以及唐可心等人的证言、辨认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年丰丽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的书证材料、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报案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杨宝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宝忠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所窃款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宝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宝忠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宝忠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宝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08年1月1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宝忠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元,发还北京年丰丽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更

 

 

二 OO七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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