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15657173315
首页
律师介绍
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
婚姻动态
子女抚养
联系方式
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
婚姻动态
子女抚养
婚姻纠纷
婚姻房产
子女血亲
收养法
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
婚姻调查取证
结婚知识
婚姻效力
分居关系
离婚手续
行业动态
刑事案例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
事故索赔
事故诉讼
房屋拆迁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债务追讨
公司案例
重婚犯罪
婚姻自由
涉外婚姻
1850683457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保单需“过户” 否则理赔受影响
添加时间:2015年2月16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保单不“过户” 理赔受影响
转让或转售房子、车子,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这些财产转移的同时,相关的保险单子也应及时“过户”,或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如果婚姻状况和生存状况发生变化,也该对受益人等重要栏目进行调整,实施保单利益“过户”。
岁末年初,购新车的人很多,二手车的交易市场也非常红火。而为了赶搭二手房交易税的优惠,2009年年末不少人也加紧了买卖楼盘的进程。当生活中发生这些重大的事件,相信绝大多数人都知道,转让或转售房子、车子,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殊不知,在这些财产转移的同时,相关的保险单子也应及时“过户”,方能继续发挥效力。而对于寿险来说,在婚姻状况和生存状况发生变化时,也该对受益人等重要栏目进行调整,实施保单利益“过户”。
车险过户要通知投保公司
林先生在2007年曾遇到一件烦心事。他买了不到一个月的一辆二手捷达车出了交通事故,然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车主名与保险单上的投保人不相符”为由拒绝了他的赔偿请求。
那之前,林先生从二手车市场买了辆二手捷达车,花去4.5万元,交易时,林先生询问了原车主方某有关保险的问题,方某告诉他,说该车已经买了保险,还有11个月才到期限,并把保险卡和保险单交给林先生。当时,林先生并没有觉得什么不妥。
谁能料到,林先生的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林先生马上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没有过户为由拒绝赔偿。当时,保险公司称,参保客户的小车在被转卖的情况下,只有二手车车主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才生效。所以像林先生这样的情况,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原来,按照当时的《保险法》规定,二手车过户后,车险如果没有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理赔。
其实,在买到二手车的时候,车辆的户籍过户与保险过户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也是需要同步进行的工作。在二手车的案例中,随着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车主对二手车已经不再具有可保利益,甚至还可能发生道德风险,所以原车主不再享有理赔权。而新车主若未能对原保单进行批改过户,就不可能成为车险保单的当事人(连名字都不在保单之列),所以也不能享有求偿权。而且,由于驾车人不同,因此风险也不同,所以基于这样的原因,也该进行保单变更。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购买二手车,或是将二手车转赠他人后,新车主一定要将未到期的保单拿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将保单用批单的形式,转到新车主名下,车险合同方能继续有效。
不过,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保险法》精神,为了减轻被保险人的义务,减轻保险的社会成本,新《保险法》第一章第49条规定“买卖不破保险”。
该条具体表述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新保险法精神,二手车过户转让后,受让人或者原车主,只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电话或上门通知保险公司),受让人就可以承继车辆原有保单的权利义务,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前前后后为了保险批单去奔波。
改装车要注意进行保单批改
对于改装车辆,交强险条款第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所以,业内人士提醒说,车辆在被改装后,事故风险程度加大,要及时告知汽车管理部门,尽快通过汽车年鉴,更换新的行车证件,然后必须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变更,并重新核算车险费率,保障车主今后的权益。
同时,不论何种原因,当原有的家庭自用车辆改变用途,变为商业运输所用时,也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尽管保费可能提高,但有利于今后的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很可能在该车辆出险查勘发现此事后,对使用性质擅自变更的汽车事故拒绝作出理赔。
对于车险合同中有约定驾驶员的(这类合同往往能降低5%左右的车损险费率),若将汽车长期借给他人使用,也要告知保险公司,否则若保险公司不知情,很可能在事故理赔时按照条款规定,被扣掉一笔理赔款,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房屋和家财险也要“过户”才行
与林先生同样郁闷的还有李女士。2007年9月8日,李女士向刘先生家购买了一套价值240万元的复式住宅。在当年的6月18日,刘先生曾为自己的这套豪宅购买过足额的房屋综合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当时已付清,保单也已经从2007年6月19日零时开始生效。
2008年5月16日,这套复式住宅因为保姆不慎,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火灾。李某遂找到刘先生,希望通过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刘先生也热心地拿着仍在自己手中的保单找到保险公司,却最终吃了闭门羹。
原来,因为刘先生将该房子出售给了李女士,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的保单过户批改手续。刘先生作为原保单的投保人,已经失去对保险标的物也就是这套房子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其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李女士虽然是这套房屋的所有者,也蒙受了确切的损失,但她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与被保险关系,也就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专家提醒说,财产保险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则,就是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应该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进行投保;出险时,投保人对投保的财产也该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就无法理赔。
所以,无论是房贷综合险、房屋综合保险,还是各种类型的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都应该在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对保单也进行及时的“过户”。这些财产保险过户时,也应携带相关的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和原保单,向原投保公司申请变更。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出险后寻求理赔的房屋和家庭财产地址,必须与保险单上的房屋地址一致,否则无法理赔。
离婚后应变更保单受益人
除了财产类保险,寿险类保单有时也会涉及“过户”的问题。
张琳曾给自己买过一份定期寿险保单,受益人是丈夫和儿子。但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张琳和丈夫离婚。离婚后并未对保单的相关事项进行任何更改。不幸的是,张琳在一次交通意外中身亡,由于保单上清楚列明了两个指定名字的受益人(前夫和儿子),结果她的死亡保险金只能由前夫与儿子两人平分,影响了儿子的利益。而且,前夫后来又组建了家庭,对于儿子照顾也不多,张琳的父母为此欲哭无泪。
因此,提醒各为购买保险的夫妻,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或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应该及时办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而不要继续保留原配偶的受益权。若子女尚未成年,在将未成年人列为唯一受益人后,也要注意指定可信赖的监护人,以确保子女日后的权益受到照顾,毕竟未成年子女的保险金仍是由监护人领取。若已经离异的一方不能很好地抚养孩子,却又领走了属于孩子的保险金,那将是不幸去世的一方所不愿意见到的结果。
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双方互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夫妻离异后,既不想退保,又不想和原配偶在保险上产生瓜葛,那么可采用一种较合理的折衷方法,就是投保人一方将保单缴费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另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同时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的一半(或保单此时对应现金价值的一半,关于这个问题,两人可协商解决)。然后,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
还有不少是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为孩子的。在此情况下,同样可采用变更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
推荐阅读: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律师:
叶宗南
[浙江]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50683457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putianlawyer.com/art/view.asp?id=810119977789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 叶宗南
全国服务热线
1850683457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