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8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齐某打算买一处房子给儿子结婚,他对翟某领他看
过的一套住宅十分满意,又查看了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确
为翟某,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协议,齐某也交付
了12万余元的房款,并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
谁知不久,翟某的前妻魏某就一纸诉状,将翟某和
齐某一同起诉至法院。原来,在买卖房屋期间,翟某与
前妻魏某正进行离婚诉讼。
魏某认为,当时自己与前夫翟某进行离婚诉讼,房
产归属悬而未决,此事周围邻居、居委主任都知道,齐
某作为买房人也理应知道,所以在明知该房产正处于争
议财产的情况下还购买,是与翟某恶意串通。现在根据
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因此将翟某和齐某作为第
一第二被告起诉,要求立刻归还房产。而齐某的辩解是,
虽然知道翟某有妻子,但不知他们正在离婚诉讼,也不
知道后来房产判给魏某所有,所以自己是善意取得。
对此,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没有审理完毕时,翟
某与魏某的房产还应当归二人共同所有,翟某对此房产
无处分权。齐某知道翟莱有妻子,就应当知道他要出卖
的房产应当为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共有人同意后,翟某
才有处分权,而齐某并未要求翟某通知魏某,征得她的
同意,就私自与翟某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损害了魏某
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合同无效,房产仍归魏某所右,
由翟某归还齐某的购房款。
【分析】
首先看该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
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
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②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
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
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
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房产是翟某和前妻魏某的共同财产,而且是部分份额的共同
共有。对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处分该不动产时必须有全体共有人
同意才可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簪理法》第37条的也规定,共有房地
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在本案中,翟某在共有人
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里与齐某达成卖房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
律规定的,因此该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