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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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财产 房屋产权证书为凭

添加时间:2015年6月4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胡某与付某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以及子女由双方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小孩抚养费。
  
  胡某与付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0年生育长子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1年修建房屋一幢。2002年生育次女。2005年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后因丈夫与他人有染,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未获法院准许。半年后女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男方向法庭提供1989年其父母向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约、建房协议、占地草图等证据,欲证明双方修建的房屋系其父母的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规定,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又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一经登记公示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财产已经政府确权,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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