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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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机构名称变更 取款遭拒法院维权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7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0-03-12 08:47:24
    12年前存款24万余元,10年间存款机构几经变更,12年后存款人要求取款遭拒,无奈将变更银行诉诸法院,要求支付24万存款及利息。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诉称,1997年12月,原告在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办理了北京市农村合作基金会活期股金证,至1998年9月9日原告股金证帐面余额为241410.93元。1999年10月25日,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了房山区周口店农村信用合作社。

    其间,该农村合作基金会未退还原告股金,也未为原告换新存单、存折。2006年,该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店支行。2007年,周口店支行并入被告。2009年7月,原告到被告银行处取款,被告以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原告刘某认为,北京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权利义务已由被告承担,当原告行使储户的权利时,被告没有理由拒绝。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本金241410.93元及利息20000元,共计261410.93元。

    被告银行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方依法没有支付原告款项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股金证,只能证明他与农村合作基金会有法律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房山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1410.93元。

    庭审后,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几经变更,最终并入被告银行,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享有和承担。故原告的请求合法有理,被告应该支付原告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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