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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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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私利结伙贩卖香樟树 触犯法律受严惩

添加时间:2015年7月13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香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买卖。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非法买卖香樟树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分别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麦某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韦某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沉重的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起到了打击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2年5月中旬,被告人麦某志、黄某兴得知浦北县乐民镇乐民村委会白土村有一棵大樟树,二人就商量合伙购买后再出售牟利。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麦某志、黄某兴找到樟树的主人被告人韦某赞,最后商定以4.2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樟树。被告人麦某志、黄某兴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韦某赞帮忙雇请工人对该樟树进行采伐,采伐后雇请司机陆增有将樟树运回横县,途中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采伐的樟树为野生植物,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采伐的樟树蓄积为4.85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麦某志、黄某兴、韦某赞自动到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志、黄某兴、韦某赞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麦某志、黄某兴构成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韦某赞构成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依法以应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麦某志、黄某兴的刑事责任,以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韦某赞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采伐、收购的林木蓄积4.852立方米,属情节严重,本应从重处罚,但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该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仅以此案为例,告诫收藏国家珍稀木材的广大爱好者提高珍稀物种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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