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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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审查标准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5年7月31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成友,化名马飞,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曾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袁宁,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07年1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友、袁宁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小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成龙、袁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马成友、袁宁在路桥城区新安南街907号台州捷捷汽配店,撬门入室,窃得何锡华的组装电脑一台、明基牌电脑显示器一台、松下KX-FT76CN传真机一台、爱普生LQ-300K打印机一台、尼康电动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485元。

200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马成友、袁宁在路桥城区卖芝桥东路66号易合胶带店,撬门入室,窃得李云利的TCL8551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732元。

2006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马成友、袁宁和喻文俊(另案处理)在路桥城区西路桥大道109-111号平安保险公司,撬门入室,窃得戴尔GX50电脑二台、联想M5000电脑主机一台、夏普复印机一台、理光288传真机一台、尼康E460数码相机一台、索尼P93数码相机一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0807元。

200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成友、袁宁和喻文俊在温岭市泽国鹤池路168号水果店,撬门入室,窃得电脑主机一台、飞利浦液晶显示器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051元)及现金人民币800元。

2006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袁宁伙同“小虎”(另案处理)在温岭市泽国泽南北路29号服装店,撬门入室,窃得衣服二十多件,每人分得十多件,后被告人袁宁销赃得款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成友、袁宁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喻文俊的供述;失主何锡华、李云利、应霞丽、应岳卿、李香芬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友、袁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撬门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成友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结伙盗窃作案,数额巨大,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成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袁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成友的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被告人袁宁的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桂 良

人民陪审员 陈 学 友

人民陪审员 朱 秀 君

二○○七年六月八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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