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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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起诉确认合同有效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23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维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龙。2008年2月2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2008年6月4日因病被维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维检刑诉字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龙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夏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6日晚,迪庆州森林公安局维西分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维登乡新农村从事非法运输榧木活动。接警后,立即抽派主要警力前往新农村一带乡村公路上设卡堵截,于2月17日凌晨2时,堵获一辆装有榧木方筒的蓝色拖拉机,经民警现场勘验证实车内装有榧木方筒38件,据货主邓平和驾驶员李清海交待(二人均已立案查处),38件榧木方筒是从新农村赵金龙手中收购而来,准备运到保和镇交给一个丽江老板。于2月17日凌晨4时从新农村赵金龙家中依法查获7件榧木方筒。赵金龙对其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主动交待其自2007年10月以来,多次从新农村害咱箕组,松坡组、使垮佐组村民手中收购榧木方筒共计84件,分5次出售给永春乡拖枝村人张功建(立案处理)、永春乡庆福村人邓平(立案处理)。经维西县林业局林木鉴定,被没收、外运的84件造材树种为榧树,板材材积共为4.351立方米。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证人邓平、张功建、李清海、李虎、赵金海、余文聪、丰正华、丰文仕证言,林木鉴定及材积计算情况报告,出示了物证照片和保存单。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赵金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宽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维登乡新农村乡村公路上设卡堵截时,堵获一辆装有榧木方筒的蓝色拖拉机,车内装有榧木方筒38件,据货主邓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和驾驶员李清海(已作林业行政处罚)交待,38件榧木方筒是从新农村被告人赵金龙手中收购而来,准备运到保和镇交给丽江老板。森林公安民警于2月17日凌晨4时从被告人赵金龙家中查获7件榧木方筒。被告人赵金龙归案后,主动交待其自2007年10月以来,多次从新农村害咱箕组,松坡组、使垮佐组村民手中收购榧木方筒共计84件,分5次出售给永春乡拖枝村人张功建(已作林业行政处罚)、永春乡庆福村人邓平。经维西县林业局林木鉴定,84件造材树种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榧树,板材材积共为4.351立方米。

 

  

 

  证明上述事实的材料有:

 

  

 

  第一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搜查笔录。证明维西县森林公安局于2008年2月6日晚接到匿名电话报警后,于2月17日凌晨2时,截获一辆装有榧木方筒的蓝色拖拉机,经民警现场勘验证实车内装有输榧方筒38件,同日4时16分在赵金龙家内查出了8筒榧木,在两间房中间院内的车上查出6件榧木的事实。

 

  

 

  第二组,证人邓平证言,证明榧木是从赵金龙家拉来,榧木有38件,其中花瓶料21件、大件16件、薄片(棋盘料)1件,他主要负责押车把榧木筒拉到县城老炸药库。

 

  

 

  证人张功建证言,证明2008年2月4日晚赵金龙用拖拉机拉来20件榧木到拖枝卖给他,他付给赵金龙10000元。2008年2月10日晚上赵金龙又拉来8件卖给他,他付给赵金龙3500元。

 

  

 

  证人李清海、李虎证言,证明赵金龙请他两帮他拉榧木到县城的事实。

 

  

 

  证人赵金海证言,证明他共帮赵金龙上过两次榧木的事实。

 

  

 

  证人余文聪、丰正华、丰文仕证言,证明他们把砍好的榧木筒卖给过赵金龙的事实。

 

  

 

  第三组,聘请书和鉴定结论。经委托维西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结论为被告人赵金龙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的木材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榧木树制品,材积为4.351立方米。

 

  

 

  第四组,物证保存单。证明榧木方筒52件,规格分别为25cm× 25cm× 62cm、 22cm ×12cm× 62cm、 22cm× 52cm ×62cm、62cm× 5cm ×14cm,现保存于维西县森林公安局保和镇清水湾沙厂。

 

  

 

  第五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维西县森林公安局已对张功建、李清海、李虎进行了行政处罚。证明。证实邓平从2008年2月底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的事实。

 

  

 

  第六组,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金龙因病于2008年6月4日被维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及证据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赵金龙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龙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云南榧木84件,板材材积共为4.351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将被告人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金龙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物证榧木52件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李学全

审 判 员:李志良

代理审判员:李荣春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李乐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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