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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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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民骗领“新农合”医疗补偿款获刑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吴某光、廖某良、全某华、廖某浩是广西苍梧县岭脚镇的农民,因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分别伙同他人骗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涉案金额共86323.73元,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0年8月,该镇人和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李某亮(已判刑)与该镇交通站副站长孟某东(已判刑)及廖某浩密谋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然后他们找到吴某光一起参与作案。作案时,先由李某亮以吴某光为患者虚构、制作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的报销资料,再利用孟某东交给他的广东省医疗住院发票(由廖某浩购买后交给孟某东),进而虚构、制作吴某光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最后由吴某光到该镇人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成功骗取得住院补偿款和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款共37021.09元,其中吴某光分得8000.09元,廖某浩分得5000元。

  另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期间,李某亮、孟某东、廖某浩伙同廖某良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共33102.58元,其中廖某良分得3302.58元,廖某浩分得12000元;李某亮、孟某东、廖某浩伙同全某华也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共16200.06元,其中全某华分得1500.06元,廖某浩分得8500元。案发后,吴某光、廖某良、全某华自动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全部退出。

  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光、廖某良、全某华、廖某浩分别伙同他人并利用李某亮的职务之便,骗取较大数额公款据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分别依法判处吴某光、廖某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全某华免于刑事处罚;廖某浩犯贪污罪及诈骗罪(其另外伙同他人诈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一审判决后,四人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该院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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