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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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久治不愈的证据

添加时间:2016年1月8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宣刑初字第2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传好,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被告人余传满,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被告人裴传伦,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字(2007)第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传好、余传满、裴传伦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传好、余传满、裴传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15日8时许,被告人余传好伙同余传满、裴传伦以及“小吴”(另案处理)在北京西站东螺旋盘道负一层出租车调度站,盗窃吴方国的黑色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收缴且发还)。被告人余传好、余传满、裴传伦于当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传好、余传满、裴传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方国的陈述、证人施起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收缴记录以及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传好、余传满、裴传伦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传好、余传满、裴传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余传好、余传满、裴传伦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传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2007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余传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2007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裴传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2007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喻 晓 敏

 

 

 

二00七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邢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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