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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三个月盗窃绵羊作案59起,窃得绵羊203只,所得赃款20多万元。近日,托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邹某、高某某、邹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邹某、高某某、邹某某三人先后在呼市玉泉区、土左旗、和林县、赛罕区、新城区、托县和包头土右旗的50多个村作案59起,盗走村民203只绵羊,卖给王某某(在逃)后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其中,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739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7550元,数额特别巨大;邹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7250元,数额特别巨大,对三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有前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告人邹某某,2011年因犯罪被判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