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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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能否改变

添加时间:2016年5月2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会使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贷款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订立的,其借款用途还与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不允许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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