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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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后能否离婚

添加时间:2016年6月15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涧刑公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峰,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撤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已婚的情况与文某某(女)相识并发生了关系,而后张某某以拍有裸照为由威胁受害人文某某,想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多次纠缠受害人文某某。2014年7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洛阳想与文某某见面,遭到文某某拒绝,张某某就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原人家小区7栋4单元501室的文某某家中,使劲用拳头捶、用脚踹受害人家的防盗门,敢使文某某家中防盗门门锁损坏。2014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又到洛阳想与文某某见面,文某某拒绝与张某某见面,张某某又到文某某家中使劲用拳头捶门,致使在家的受害人文某某的姐姐受惊吓出现先兆流产的迹象。被告人张某某还多次、不定时给文某某的公司办公室和多名同事拨打恶意骚扰电话,在电话里辱骂文某某的同事,逼迫文某某与其见面,严重影响了文某某及其家人、同事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以公布照片、给文某某同事打骚扰电话、到文某某家里闹等手段威胁文某某与其交往,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家属及同事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现已真诚悔罪,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已婚的情况与文某某相识并发生了关系,而后张某某以拍有裸照为由威胁受害人文某某,想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多次纠缠受害人文某某。2014年7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洛阳想与文某某见面遭拒绝,张某某即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原小区7栋4单元501室的文某某家中,使劲用拳头捶、用脚踹受害人家的防盗门,敢使文某某家中防盗门门锁损坏。2014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洛阳想与文某某见面,文某某拒绝与其见面,张某某又到文某某家中使劲用拳头捶门,致使在家的受害人文某某的姐姐受惊吓出现先兆流产的迹象。被告人张某某还多次不定时的给文某某公司办公室和多名同事拨打恶意骚扰电话,在电话里辱骂文某某的同事,逼迫文某某与其见面,严重影响了文某某及其家人、同事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通话及短信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禁止令的期限为三年,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三、作案工具手机二部、U盘一个(详见清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康 理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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