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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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处置财产多留心

添加时间:2017年5月4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一步加剧,许多丧偶老人为了生活中有个依靠,往往会选择再婚。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老人在再婚后又不得不选择分手,甚至个人财产也受到严重损害。那么,该怎样防止被“打水漂”呢

婚前财产难以厘清,只能对半分割

【案例】 2008年元月,61岁的刘秀英在与65岁王波涛再婚时,便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一股脑地带到了王波涛家,与王波涛的财产合在一起,不分彼此地共同使用和享有,现金则交由王波涛掌管、存储。

由于双方子女的挑拨,加之各自内心存在的“护犊”情结,时至2015年2月,两人的感情不但确已破裂,而且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可彼此却对财产发生了争执:刘秀英认为王波涛的120万元存款中,有90万元是自己婚前的,应归回自己;王波涛则表示刘秀英只有40万元,其余80万都是他的。因为双方均无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各享有60万元。

【提示】再婚老人不妨订个协议或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等内容,从而防患于未然。

婚后收益约定不明,当属共同财产

【案例】 2010年10月,67岁的杨香雪与71岁的向东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日,杨香雪将自己婚前购买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两间店面交由向东方打理。向东方随即以每月9000元向他人出租。

由于向东方前妻的一再“骚扰”,加之子女一再促成两人复婚,向东方与前妻的态度日益暧昧,觉得忍无可忍的杨香雪终于在2015年3月提出了离婚。虽然向东方同意离婚,但就4年多来共计45万元的房租收入却与杨香雪产生了分歧:杨香雪认为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创造的收入,理应归其一人所有;向东方则坚持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提示】再婚老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而避免争端。

一方无偿赠与财产,并非一场儿戏

【案例】为表示对婚姻的绝对忠诚,68岁的郭汝聪与74岁的乔立林再婚后一个月,即2011年10月,便主动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赠与一半给乔立林,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彼此也一直在该房居住。

岂料,由于2014年11月,乔立林因前妻病重无人照顾,出于“一日夫妻百日恩”,他曾前往医院伺候前妻,导致郭汝聪遂醋意大发,与乔立林闹得不可开交,关系迅速恶化。

2015年4月初,两人甚至同时想到了离婚。但就房屋的归属,却互不相让:郭汝聪认为本来就是我的,当然应当归我;乔立林觉得我已是登记的共有人,郭汝聪无权反悔。

【提示】为了证明对配偶的感情而处分财产,也应当谨慎考虑、理性判断,以免自设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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