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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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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讹车主被抓 二人因涉嫌敲诈罪在法院受审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7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两男子讹车主被抓

新华网讯,近日一则两男子讹车主被抓的新闻引发关注。周某、王某利用偷走车牌,并通过在车上张贴小纸条的方式敲诈司机钱财,看到来钱比较容易,周某干脆贴纸条称不给钱就砸车,不久两人被抓获归案。

2016年7月,丰台区一小区连续发生多起车牌被盗事件,窃贼在被盗车辆的挡风玻璃上放置小纸条“拿回车牌,加微信”,表示不给钱就不归还车牌。附近停车管理员称周围不少车辆车牌被盗,“卡片都插在停在辅路的车子上,这些人专门找好车下手,奔驰宝马之类的,我知道被讹钱的就有四五辆车。”

作案人周某(如图右)、王某(如图左)二人是老乡,一起在北京做盒饭生意,一次俩人聊天时说最近大雨,很多车辆车牌都丢了,周某提议用偷车牌的方式骗取钱财。两人为了方便作案,购买了一台绞磨机,用来磨损固定车牌的螺丝。周某还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微信号,专门用来与被盗失主联系用,并起名为“有事找我”。半个月内,被盗失主陆续与二人联系,并转账给周某钱财。

随后王某回了老家,而周某并未收手,由于盗取车牌十分不便,周某放弃盗取车牌,而是直接在路边停放的车上放置小纸条“加微信,两天不加就砸你车玻璃,扎你四条轮胎,花三五十元买平安,车号告诉我”,此次周某并未得手,随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昨日上午,周某、王某因涉嫌敲诈罪在丰台法院开庭受审,二人当庭认罪。庭上,王某称,此前自己的自行车被盗,“车丢了之后,警察没给我找回来,一是有气,二是觉得偷车牌子这种小案子警察都不管。”于是二人合谋开始作案。

周某供述俩人一共作案两次,一共偷了9块车牌,“都是凌晨2点多出去的,第一次在西四环辅路附近偷了3个车牌子,我来偷,王某帮我望风。”偷完后,他们便把小纸条插在被盗车辆的挡风玻璃上。第二次在河边,两人用同样的手法偷了6个车牌。

周某表示,作案之后当天上午11点就有人加了他的微信,并称两辆车的牌子被偷,想用200元赎回。“于是先给我发了100元钱,之后我就把对方说的车牌号藏到了沙窝桥下,他确认后再次联系我。”车主找到第一个牌子后,又给周某转了100元,这次周某把车牌子藏到了京铁家园公交站附近。当天下午2点,又有被盗失主联系周某,并转账200元钱赎回车牌。两人一共收到了400元钱。

周某称,由于王某回老家,而且偷取车牌并不轻松,便想到写威胁纸条放车上,表示用钱买平安,否则砸车扎胎。随后周某在五棵松附近作案,在停放在路边的几十辆车上放置纸条。

车主吴女士发现自己车子上有小纸条以为被贴条,“拿起来一看是张威胁的卡片,上面写着微信号,随后我就报了警。”

周某此次没有得手,并未有人给他转钱。王某于2016年8月5日被民警抓获,周某于去年8月12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车牌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二人因涉嫌敲诈罪在法院受审

丰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两人均供认不讳。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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