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法院庭前调解一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7年8月8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诉讼调处中心近日成功调解一件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原告刘某生于1984年2月25日,2010年9月8日刘某和其亲戚舒某一起骑摩托车由昭阳区大山包乡驶往鲁甸新街乡,上午9时50分左右行至昭大线(昭阳区县城至该区大山包乡线路)k62+8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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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诉讼调处中心近日成功调解一件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原告刘某生于1984年2月25日,2010年9月8日刘某和其亲戚舒某一起骑摩托车由昭阳区大山包乡驶往鲁甸新街乡,上午9时50分左右行至昭大线(昭阳区县城至该区大山包乡线路)k62+800m(天生桥段),与被告赵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此事故造成骑车人舒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刘某受伤住院治疗9天,刘某住院产生各种医疗费用合计5562元。
原告出院后,协同死者舒某的父母请鲁甸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并与被告赵某达成调解协议,但自从调解书签订后,被告赵某拒不履行调解时约定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鲁甸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转由诉讼调处中心办理,承办法官通知双方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赵某当场给付原告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五千元(保险公司理赔的款项由被告赵某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