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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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变更合同的效力

添加时间:2018年2月8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杜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杜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杜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杜某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杜某被公司安排做销售代表,但杜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杜某所提要求,杜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杜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杜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对之不予理睬,请问杜某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
  首先,杜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对杜某的工资进行调整,杜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以视为双方就工资待遇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杜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杜某进行协商。杜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杜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坚持变更杜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导致杜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鉴于杜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杜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公司以杜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把杜某不来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行为。杜某没来公司上班,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其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为其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而造成的。在双方对此问题没有取得一致性意见之前,如果杜某在新岗位工作,就会造成杜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实,出现对杜某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杜某不来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杜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作出杜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基于以上理由,杜某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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