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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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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签协议 病情恶化请求撤销协议被驳

添加时间:2018年2月23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安伟与杨进文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双方已经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过协议约定各负其责。现原告病情恶化,请求撤销协议。因证据不足,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0年4月22日10时30分,被告杨进文驾驶的云n61838号小汽车,沿腾冲县蒲川乡x 38线行驶至k1+100m处,与原告张安伟驾驶(驾驶证已过有限期限)的已超检审期限,车牌为云mb2439号二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原告张安伟左足第二趾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在腾冲县公安交警大队蒲川中队的主持下,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即由杨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伟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各负其责。
  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5月2日原告张伟到蒲川乡清河村卫生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住院治疗费830.4元。2010年5月3日至5月6日又到蒲川乡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二趾外伤后部分坏死。2010年5月6日至5月22日到腾冲县东方医院住院进行坏死趾切除残端修整,住院1 6天。支付住院治疗费3128.48元。在原告住院期间多次电话与被告杨进文联系要求重新协商赔偿问题,但被告杨进没有同意。原告张伟出院后,根据医嘱在家休息至2010年8月10日恢复正常工作。2011年1月原告张安伟再次要求被告杨进文到蒲川交警中队进行协商,被告杨进文没有理会。原告张安伟于2011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方达成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53883.78元。
  诉讼中,原告方称因为当时对伤势估计不足,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如果按照协议履行,将造成对原告不公平的的结果,所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的原来达成的协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原告请求撤销协议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法院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张安伟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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