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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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怎样可以减刑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7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被告人胡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绥阳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宋某在本市xxBRT公交车站站台,当一辆BX路公交汽车靠站上下乘客时,乘正在上车的被害人陈某不备之机,由被告人宋某望风,被告人胡某动手从被害人裤袋内盗得一部苹果牌iphone4s型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2元)。得手后,被告人宋某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归案,被告人胡某弃赃逃离现场。2013年10月1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胡某抓获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胡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所提部分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律师:13631484746(微信号);Q Q:930293666;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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