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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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如何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添加时间:2020年9月3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宋,莆田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即使在存续期间,该项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特定财产以及婚后约定的个人财产三部分。


  一、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车、存款及赠与物等。除非婚前财产所有权人明确赠与,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婚前财产取得的截止日期是领取的前一秒。认定婚前财产时,需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1、婚前购房,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前财产;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财产,依共有财产处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赠与,父母在婚前赠与的财产,除非特别说明,视为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4、婚前个人投资经营的实体,婚前收益为个人财产;婚后继续获取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


  1、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2、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5、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


  6、一方获得的奖品,不是奖金;


  7、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


  8、科研津贴;


  9、一方创作作品私有,经济收益共有;


  10、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


  三、约定的个人财产


  系夫妻双方共同约定的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将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此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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