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叶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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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涉外婚姻登记流程详解 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

添加时间:2020年9月3日 来源: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http://www.putianlawyer.com/

 宋,莆田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2019年最新涉外婚姻登记流程详解

  一、2019年最新涉外婚姻登记流程详解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华侨与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三、涉外婚姻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新出台的,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2019年最新涉外婚姻登记流程详解以及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还介绍了关于涉外婚姻情况下的法律适用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




我国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地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的条件


1、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国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


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需持有的证件。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


公安机关签发的,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公安机关签发的;


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双方的照片。


外国人之间要求在我国登记结婚的,除需要上述第二项所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本国法律承认他们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有关法律条款。


涉外结婚登记审批手续


1、申请。


凡证件齐全,符合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双方都是外国人的,当事人还需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以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


3、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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